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深圳市营养健康学会 (英文译名:ShenZhen Nutrition & Health Society 缩写 :SZNHS)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推广营养健康知识,以推进深圳市营养健康事业发展为使命。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
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岭路银荔大厦六楼603A--B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营养健康的方针、政策,广泛宣传营养健康知识,提高深圳市市民的营养健康意识,服务社会;
(二)广泛开展行业咨询、调查、信息收集、信息分析、风险筛选、数据统 计、营养健康干预,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三)开展会员培训和教育工作;
(四)协调沟通本行业与其他组织的横向联系,促进营养健康行业和相关行业的共同发展;
(五)举办营养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开展营养健康科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
(六)组织开展营养健康行业相关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具有条件:
(1)相关专业:医疗卫生、体育运动、食品营养、烹饪、计算机应用、教育、生物化学、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类专业等。
(2)相关职业:医生、护士、护理员、养老护理员、营养配餐员、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健康管理师、按摩师、康复理疗师、美容师、中西式烹调师、育婴师、保育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
(五)团体会员为相关企事业、科研、教学、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预防等机构。)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申请者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同时递交身份证、工作简历、学历证或职称证复印件;单位申请者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同时递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理事特别推荐者优先考虑,特殊情况可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接纳,再经理事会通过追认)
(三)向本会秘书处财务部交纳会费;
(四)由会秘书处接纳制证(团体会员加制牌匾)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团体会员加发牌匾)。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学会活动、接受学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6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五)个人理事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六)普通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学会章程,将由本学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到会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学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到会理事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学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2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选任制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十七条(二)中。如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列入第二十一条(九)中〗。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为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每届不得超过4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规划和制定本会长期和近期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学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学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学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学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学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广东省学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学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5年4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